科研政策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科學研究  -  科研政策  -  正文

關于印發《台州學院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2019)

發布時間:2023-03-05      點擊數量:

  

台州學院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更好貫徹執行國家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政策,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門《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幹意見》(國科發政〔2019〕260号),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7〕21号),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财政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關于進一步完善省屬高校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辦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項目經費包括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校内科研項目經費、人才科研經費和重要學科平台經費等。

(一)縱向科研項目經費

指通過承擔國家或地方政府常設的計劃項目或專項項目取得的科研項目經費。

(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橫向科研項目應同時符合科研項目的屬性及經費來源的規定,即項目應當具有科學研究性質,或需要運用科研知識來開展項目研究、提供服務,且其研究内容和成果轉化應當具有創新性、創造性及相應知識産權;同時,科研項目及其經費應當來源于市場競争市場委托方式。

(三)校内科研項目經費

指我校批準立項的科研項目經費、縱向科研項目的學校配套經費等。

(四)人才科研經費

指我校獲得各類人才稱号所取得的科研培育經費以及人才引進中給予的科研啟動經費。

(五)重要學科平台經費

指重要學科平台建設的上級财政下撥經費和學校配套經費。

(六)參照縱向科研項目執行的經費

1.各級黨政機關和主管部門交辦(非公開競争)給我校的項目經費;

2.承接其它單位縱向項目的子項目的經費;

3.與其它單位合作開展的項目中,基本科研業務費及其它自有财政性資金部分。

第三條 學校取得的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均為學校收入,必須由計劃财務處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條 科研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中各方的職責:

(一)學校是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将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好統籌協調。各部門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對科研項目經費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責。項目負責人對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負直接責任。

(二)科研處負責科研項目管理,監督合同執行及經費使用,審核預算調整,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有關規定結題結賬,配合計劃财務處做好經費管理有關工作。

(三)計劃财務處負責科研項目經費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支出審核制度,嚴格票據審核,必要時要求項目負責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配合科研處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監督和指導項目負責人合理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并做到賬目清楚、核算準确。

(四)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形成屬于學校産權的儀器設備。

(五)招投标中心按相關規定,負責做好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購置儀器設備、大宗材料等采購工作。

(六)審計處按照國家、省、市及相關部門要求,負責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審計工作。

(七)紀檢監察室對科研經費管理的相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再監督,對涉及科研項目經費違規違紀問題,及時查辦并嚴肅處理。

(八)二級學院(職能部門)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各二級學院(職能部門)要督促項目研究進度,監督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執行。負責對本學院(本部門)科研人員開展誠信教育,指導規範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審核本學院(本部門)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監管本學院(本部門)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配合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學院(本部門)科研項目經費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九)項目負責人是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要熟悉并掌握有關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複預算和合同(任務書)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學校相關部門和群衆的監督。

(十)二級學院(職能部門)或項目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學術助理或者财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整、經費支出、财務決算、報銷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三章 科研項目經費的預算編制

第六條 科研項目經費包括:

(一)設備費

指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和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除50萬元以上科研儀器設備購置需列出清單外,不再要求提供測算說明。

(二)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

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材料費支出應附有材料清單、材料驗收、入庫、出庫手續。除預算有明确約定外,生産經營性材料、基建材料不得在材料費中列支。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托單位内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燃料動力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三)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差旅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内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報銷需符合上級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财務制度。

會議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标準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内地工作的費用。

(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

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數據采集費、印刷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它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五)勞務費/專家咨詢費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财務助理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項目組成員或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的支出額度按經費預算執行,執行标準參照《台州學院勞務報酬發放管理辦法》。

(六)其它支出

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項目合同有其它支出預算的可列支,否則不能列支。

(七)管理費

指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内部非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項目前期申請、可行性論證、中期考核、過程管理、财務核算、資料保管等科研管理、組織、協調的各類費用補助支出。

(八)激勵費

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績效支出。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組成員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費用範圍内,分批提取激勵費,充分發揮績效的激勵作用。激勵費不受當年學校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學校工資總額基數。個人所得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科研業務費

包含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其它支出等科目。

(十)業務招待費

指在科研活動開展過程中發生的一定标準的業務招待費用,招待标準應符合相關政策。

(十一)運行管理費

指用于支出日常辦公用品、實驗室維修改造費、儀器設備日常維修等。

第七條 編制項目經費預算時,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項目組不得虛列勞務費預算;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超過一定比例的(超過直接費用10%),需提供必要的測算依據,無需對每次會議、差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除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外,其它科研項目經費一律不得開支業務招待費,項目合同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編制

(一)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包括直接經費和間接經費,直接費用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直接經費的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任務編制,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它支出等科目。

(二)間接費用是指在組織實施課過程中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績效支出和項目實施過程中對使用學校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它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所申報項目的項目管理辦法中的約定比例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不超過項目資助全額的30%核定。間接經費按管理費和激勵費兩大類科目進行預算。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對管理費提取有明确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确規定的,縱向科研項目管理費按項目到校科研項目經費總額的2%提取。

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共同承擔的科研項目,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協商提出間接經費的分配方案,在項目預算(書)中明确,并分别納入各自單位财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九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編制

一) 橫向科研項目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在項目立項時,可以設立二級子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與二級子項目負責人簽訂協議,協議中包括二級子項目預算内容。

(二)橫向科研項目合同中有經費支出預算和約定的,按合同支出預算和約定執行,如調整經費預算,需提供合同的補充協議;合同中無明确約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三)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激勵費、業務招待費和其支出等。

(四)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按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激勵費、科研業務費、業務招待費、管理費五大類科目進行預算。

(五)激勵費支出總額不超過到款經費的60%。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中可以合理列支業務招待費,接待标準和要求參照學校公務接待的相關政策執行,業務招待費原則上不超過到款經費總額的15%。

(六)橫向科研項目管理費,學校按項目到款經費總額的3%提取。

(七)除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外,項目合同中約定為委托方代購和加工的儀器設備不納入學校固定資産管理。橫向科研項目代購設備要有明确的經費預算和代購設備清單,要履行招标程序,報銷時需提供正規發票、代購合同、委托方代購設備清單。加工儀器設備所發生的材料費報銷時,附材料清單、材料驗收以及合同約定的設備(樣機)所有權說明。

第十條 其它科研項目經費的編制

(一)縱向科研項目配套經費

主要用于項目研發支出,按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科研業務費兩大類科目進行預算編制,專家咨詢費列支比例不超過30%。

(二)校立科研項目經費

主要用于科研項目研發支出。培育項目經費預算參照縱向科研項目配套經費中的科研業務費進行編制。優秀青年項目和傑出青年項目經費預算,參照縱向科研項目的配套經費進行編制。

(三)人才科研經費

主要用于項目研發支出,按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科研業務費兩大類科目進行預算。科研啟動經費中專家咨詢費列支比例不超過30%。各類人才稱号所取得的科研培育經費,按照相應經費使用辦法執行,沒有經費使用辦法的,參照科研啟動經費的約定執行。

(四)重要學科平台經費

上級學科平台的管理辦法或合同有明确規定的,經費編制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确規定的,按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激勵費、科研業務費、運行管理費四大類科目進行預算編制。其中激勵費列支比例不超過10%。

(五)科研機構發展金

主要用于科研機構業務拓展,按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激勵費、科研業務費、運行管理費四大類科目進行預算編制,其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激勵費列支比例各不超過20%(量化考核結果優秀的科研機構,其考核周期内的激勵費可上浮至50%)。

第四章 經費到款管理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到校後,由計劃财務處通知科研處,科研處根據項目立項批文或項目合同書制作科研項目經費卡,連同“台州學院科研經費預算明細表”提交計财處。人才科研經費由科研處根據人事處開具的相關經費劃款單,制作“台州學院科研經費卡”,連同“台州學院科研經費預算明細表”提交計劃财務處。如實施“互聯網+财務”報銷制度,則按照網上流程進行。

第五章 經費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使用應按預算執行,票據必須按經費預算分類報支。科研人員要以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開支标準應參照上級有關部門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科研項目經費報銷的票據要符合學校财務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對于野外考察、心理測試、調查研究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财政性票據經費經辦人提供收款人簽字或摁手印的收條、收據等收款證明,并提供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的支出真實性情況說明,可予以報支。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費、實驗室的維修改造費不得在設備費科目中支出,可在縱向科研項目配套經費、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人才科研經費的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條 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随到随辦的采購機制。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産的儀器設備,按程序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采購。利用橫向科研項目資金購置耗材及單價在5萬元以下儀器設備,由科研團隊自行采購,其中台州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内的設備和進口儀器設備的自行采購,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标準,參照台州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确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長期聘用人員的聘用管理按學校人事制度執行。發放給個人的勞務性費用,原則上通過個人銀行卡發放。科研項目經費中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需依法繳納。

第十七條 為完成科研項目赴國(境)外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出訪團組、人次數和經費單獨統計,不列入我校因公臨時出國(境)批次限量管理範圍。科研人員(除省管幹部外)獲邀參加當年度高水平國際交流合作活動的經費,不納入行政經費和“三公”經費統計範圍。

第十八條 報銷測試化驗加工費時,可按以下辦法支付:支付外單位單次發票金額在3000元以内的,應附有發票、結算清單等;支付外單位單次發票金額3000元(含3000元)—20000元之間的,應附有委托合同、發票、結算清單等;支付外單位單次發票金額超過20000元(含20000元)的,應附有委托合同、發票、測試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結算清單和測試結果報告(支付合同規定預付款時可不附測試結果)等。支付本單位時應附有原始結算憑證、結算清單等。

第十九條 在縱向項目下撥經費和橫向項目經費中報銷差旅費的,其住宿标準、乘坐的交通工具标準,可在《台州學院國内差旅費管理辦法》限額标準基礎上上浮一檔;對邀請來訪進行學術交流的外單位人員,其住宿标準、乘坐的交通工具标準,可上浮一檔。

第二十條 科研項目計劃(合同)書中有明确辦公用品預算的,可按預算要求報銷。辦公用品可在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如項目負責人長期出差或離職,則應委托項目組指定人員審批。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簽署的委托書,經二級學院(職能部門)和科研處同意,交計劃财務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科研人員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經費,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内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标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随意調賬變動支出、随意修改記賬憑證應付财務審計和檢查。

第六章 外撥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科研項目外撥經費主要包括:

(一)在相關項目計劃任務書、預算書或合同書中約定的,因項目合作而支付給合作單位的研究經費;

(二)根據項目研究需要,支付給外單位的科研協作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必須嚴格按照項目立項批文、計劃任務書、預算書中已明确約定的合作單位及金額進行外撥。

第二十五條 外撥經費以合作合同為依據,合作合同必須明确合作的具體工作内容、驗收指标、預算、經費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号等信息。如果合作單位是企業的,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對合作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合規性和有效性負直接責任。項目負責人應依法、依規進行科研項目經費外撥,嚴禁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項目負責人不得借協作之名,将科研項目經費挪作他用,或轉入與項目負責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關聯單位。

第七章 預算調整管理

第二十七條 簡化經費預算編制方式和調整手續

(一)在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合并縱向科研項目直接經費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等預算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統籌安排使用。

(二)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原則上不予調增,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調減到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等預算科目中不需審批手續,财務在報銷時可直接調整。

(三)設備費一般不予調增,設備費科目的調減和其它支出科目的預算調整,在不違背科研規律基礎上,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并報科研處、計劃财務處調整和備案。

第八章 經費決算與結餘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拟提請結題或驗收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全面清理經費收支和應收應付等款項。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合同,會同科研處、計劃财務處、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财務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彙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并經計劃财務處審核後,提交科研處審批後方可進行項目結題或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批準結題或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2年内(自驗收結論下達後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由項目負責人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超出本規定期限,縱向科研項目下撥資金按上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處理,若無明确規定的則轉入個人科研發展金;學科平台配套經費、縱向科研項目配套經費,由學校收回。

橫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1.轉入個人科研發展金。

2.用于直接分配。按照學校30%、項目組70%的比例進行分配,項目組的經費由項目組負責人自行分配并提取,所得稅按規定繳納。

結餘經費采用直接分配方式的,須在項目結題後2個月内提出申請并執行,否則自動轉入第1種方式。

個人科研發展金的使用範圍參照縱向科研項目配套經費。個人科研發展金應按照個人科研發展實際需要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經費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個人科研發展金5年後仍有結餘經費的,按照橫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的第2種方式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調離本單位時,校立科研項目經費、各類學校配套經費和科研啟動經費等由學校收回。其它項目經費歸屬不發生改變,由項目負責人繼續完成研究工作,科研經費卡交至科研處,由科研處根據年度項目進展彙報情況,開具結算憑證并按規定的審批流程報銷。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應由項目負責人及時向科研處提出申請,經分管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将該項目移交給該項目組其他人員,确保項目研究工作的順利完成。

第三十一條 項目因故終止或取消,科研處及時通知計劃财務處停止經費報銷。課題組及時清理賬目,同時填報核算清單,交科研處審查後,由計劃财務處核銷,收回結餘經費。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 禁止使用科研項目經費支付旅遊、娛樂、個人生活等與項目研發無關的費用,禁止使用科研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違約金、滞納金、捐款、贊助、投資以及任何方式變相謀取利益的各種獎金、福利等國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行為,學校将依紀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若與國家、省、市等上級相關法規相抵觸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台學院發〔2017〕83号、台學院發〔2018〕131号文件同時廢止。學校其它有關科研項目經費的辦法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計劃财務處負責解釋。

 

 

 

 

 

 

 台州學院辦公室                           2019年11月13日印發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