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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級】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3-05      點擊數量: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劃和課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下稱省社科規劃課題)管理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持正确政治方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并重,切實貫徹“雙百”方針和“兩為”方向,大力推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創新,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

第三條 在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領導小組(下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省社科規劃課題實行兩級管理體制。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省社科規劃辦)全面負責省社科規劃課題的管理,課題所在單位在省社科規劃辦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管理本單位的省社科規劃課題。

第二章 課題類型和申報辦法

第四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設重大課題、年度課題、後期資助課題、文化研究工程課題、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及智庫課題、專項研究課題等六個大類。

第五條 重大課題是指根據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我省優勢學科發展的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确立的課題。

年度課題是指每年定期組織的常規性課題,包括基礎研究和對策應用研究兩類。基礎研究分重點課題、一般課題,設青年課題、自籌經費課題和海島、西南地區扶持課題。青年課題申報者和課題組成員必須是35周歲以下,尚未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青年社科教學科研人員;自籌經費課題面向省内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地方黨校、電大等基層教學科研單位的社科研究者;海島、西南地區扶持課題僅面向麗水、衢州、舟山三市,研究内容應圍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問題和地方特色文化。對策應用研究課題是服務省委省政府科學決策的資政課題,成果形式為決策參閱件。對策應用研究課題和自籌經費課題、青年課題、海島西南地區扶持課題的立項等級一般均為省社科規劃一般課題。

後期資助課題是指用已完成且尚未出版的學術專著中文初稿進行申報的課題。

文化研究工程課題是為實施“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而設立的專題研究課題。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及智庫課題是研究基地和智庫圍繞研究方向,為打造學術高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而設置的課題。

專項研究課題是指圍繞某個領域或某些重大問題與相關部門聯合設置的研究課題。如理論宣傳專項課題、高校思政專項課題等,并視情況變化适時作出調整。

第六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選題。對策應用類課題及專項研究課題設課題指南。重大課題、文化研究工程課題和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及智庫課題選題根據研究進度和需要另行确定。基礎研究類年度課題一般不設課題指南,申報者可根據本人的學術積累,自由申報。

第七條 課題指南的制定,須首先向有關部門廣泛征集研究選題,并委托省社科規劃學科組提出建議,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由省社科規劃辦彙總整理,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定。專項研究課題由合作單位拟定申報選題,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定。

第八條 申報省社科規劃課題應符合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選題設計符合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要求。

2.申請人必須真正承擔課題研究任務,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者,不得申報。

3.課題負責人原則上隻限一人。申報重大課題者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于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課題負責人同年度隻能申報一個課題,且不能作為課題組成員參加其他省社科規劃課題的申請;課題組成員最多隻能同時參加兩個課題的申請。未完成所承擔省部級以上(含)社科基金項目的負責人(除承接省社科規劃辦直接委托研究或因研究需要特殊約定的課題之外),不得申報新的課題。

5.申報課題的成果形式為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等。應用對策類課題完成期限為一年,年度課題成果形式為單一研究報告的,完成期限為一年半,其它成果形式的年度課題完成期限為二至三年。成果形式為教科書、工具書、資料書、年鑒、編著等的,不得申報省社科規劃課題。

第九條 正式受聘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的省外學者、港澳台研究人員,聘期在一年(含)以上,資助期内能夠在受聘單位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的,可以該受聘單位的名義申報課題。

第十條 課題申報根據需要采取網絡申報和紙質申報兩種形式,以網絡申報為主。兩種形式的申報活頁,均不得出現申請人姓名和所在單位等直接或間接透露申報者信息的背景資料,否則不予評審。

課題承擔單位要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及導向把關,并簽署意見,對提供的研究條件和承擔的課題管理任務等做出明确承諾。課題承擔單位須在申報期限内,将本單位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統一送交省社科規劃辦,并在規定時限内,進入網上【項目申報管理系統】,審核本單位的網上申報材料并上報。

第三章 評審和立項

第十一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省社科規劃課題評審設立學科組專家庫,屆時随機抽取一定數量的成員參加評審。學科組專家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聘任,聘期一般為五年,每年可視需要作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評審貫徹民主、科學、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三條 課題評審程序。課題評審程序因不同類型的課題有所不同。年度課題的評審程序為:

1.資格審查。省社科規劃辦按本辦法第十條各項内容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進入初評。

2.初評。初評采取通訊評審,省内評審專家根據學科方向在學科組專家庫中随機抽取,省外評審專家全權委托該省(市、區)社科規劃辦根據我方評審材料分組情況邀請确定。專家根據統一評估指标評定并打分,省社科規劃辦綜合專家打分結果,根據就高原則擇優選出初評入圍課題。

3.終評。終評為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采取通訊評審時,方法同上。采取會議評審時,可送省外異地評審,也可省内評審。省内評審時從學科組專家庫中随機抽取評審專家;送審省外的,則委托該省(市、區)社科規劃辦邀請該省專家評審。

會議評審時,評委專家應對入圍課題進行認真審讀和全面評議,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根據立項限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項的課題。拟立項的課題需要獲學科評審組參評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對拟立項課題,由學科評審組簽署推薦意見,評審組組長簽名。

4.複核審批。省社科規劃辦對評審結果進行複核後,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對拟立項課題及資助金額行使最終審批權。

其它課題的評審程序原則上參照年度課題的評審。

第十四條 課題評審标準

1.選題及論證必須遵循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體現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場。

2.選題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可為黨和政府決策提供理論依據和論證,或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有助于學科建設和發展。

3.課題承擔者對本課題研究領域的學術前沿把握準确,基本思路清楚,研究方法科學,觀點明确且論證充分,具有創新性。

4.課題組成員結構合理,有較紮實的前期研究成果,經費預算合理。

5.課題研究成果質量有良好的預期或具有應用推廣價值。

第十五條 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保密紀律。評審期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詢課題論證的相關背景材料;立項課題正式公示之前,不得擅自透露拟立項課題名單。

2.回避原則。申請本年度課題的學科組專家,或與申請人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學科組專家,均不得參加該類課題評審。

3.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向課題申報者及有關人員索取或收受禮金禮品。

違反以上紀律者,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将視情節輕重對評審專家做出警告、停止參加本年度課題評審工作、通報批評、取消作為規劃學科組成員資格等處理;并責成有關單位視情況對相關工作人員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課題立項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發布立項文件。課題負責人及課題承擔單位,按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内與省社科規劃辦簽訂《課題協議書》。《課題協議書》由省社科規劃辦、課題負責人、課題承擔單位三方各執一份。課題名稱、完成時間、資助金額、最終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擔的責任均以《課題協議書》中的規定為準。《課題協議書》和《課題申報表》将同時成為有約束力的協議,無特殊情況逾期未簽訂《課題協議書》者,視為自動放棄課題立項。

第四章 課題的中期管理

第十七條 為保證課題研究正常進行,按時高質量地完成任務,課題負責人和各級管理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課題的中期管理。

課題負責人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和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課題的自我管理,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課題承擔單位要将省社科規劃課題納入本單位的科研工作計劃,加強課題的跟蹤管理,要建章立制,嚴格執行。

第十八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實行中期檢查制度,檢查課題的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

省社科規劃辦負責社科重大課題的中期檢查,根據課題完成的期限下發《課題中期檢查表》。課題負責人須認真填寫《課題中期檢查表》,經課題承擔單位審核後,連同中期研究成果報省社科規劃辦。

各課題承擔單位負責其它省社科規劃課題的中期檢查,每年對當年在研課題的進展情況和已完成的課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了解督促,強化動态管理。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填寫《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表》一式三份,經課題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同意,報省社科規劃辦審批:

1.變更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主要成員(指前三位參加者);

2.變更課題名稱;

3.變更最終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調整;

5.變更課題承擔單位;

6.延期半年以上;

7.課題執行過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問題;

8.中止課題研究;

9.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其中第5項變更須有更換後新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的簽章;第6項課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省社科規劃辦應對申請及時做出批複。

第二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課題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批後,報省社科規劃辦備案:

1.變更或增補課題組一般成員;

2.延期不超過半年;

3.其他非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省社科規劃辦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批準後,撤銷課題:

1.研究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或嚴重學術不端行為;

2.研究成果未通過第一次鑒定,經修改後仍未能通過鑒定;

3.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計劃;

4.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務;

6.嚴重違反财務制度。

被撤銷課題的負責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報省社科規劃課題。

第二十二條 省社科規劃辦每年将各課題承擔單位的課題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并通報公布,對完成率居前的單位予以表揚,對完成率排位靠後的單位予以批評。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資助經費由省财政專項撥款,用于資助省社科規劃課題研究。課題資助經費的分配和劃撥按省級财政要求規範進行,由省社科規劃辦具體負責課題資助經費的分配,省社科聯統一劃撥。

第二十四條 省社科規劃課題下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721号)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規劃課題資助經費核定後一次性撥付。資助經費下撥到課題承擔單位的銀行帳戶,不分撥給課題組成員個人。多單位承擔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撥到第一承擔單位,也可根據研究需要,由課題負責人提出分撥方案,由省社科規劃辦分撥到有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 因課題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要求中止的課題,或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予以撤銷的課題,已撥經費予以追回。

第六章 成果驗收和結項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省社科規劃課題研究成果的質量,課題最終成果須通過驗收後方可結項。

課題結項驗收由省社科規劃辦負責(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及智庫課題結項管理辦法另定),拟結項材料由各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統一報送。科研管理部門要對照結項标準,對拟報送的結項材料嚴格審核把關,不符合結項要求的不得上報。

1.課題成果形式為專著的,專著應在“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推薦出版機構”公開出版。如專著不在推薦出版機構出版,重點課題應同時至少再有一篇課題負責人為第一作者的論文在一級期刊發表,一般課題負責人再有一篇刊發核心期刊的論文。

2.成果形式為論文的,最終成果必須有三篇以上論文公開發表,其中課題負責人為第一作者必須有兩篇。重點課題要求最終成果至少有兩篇發表在一級期刊,期刊級别分類參照最新版的浙江大學學術期刊名錄(一級期刊含《浙江社會科學》《浙江學刊》,以下同),課題負責人為第一作者的不得少于一篇;一般課題至少有兩篇發表在核心期刊,課題負責人為第一作者的不得少于一篇;青年課題和自籌經費課題最終成果要求至少有一篇發表在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必須是課題負責人。結項的論文在内容上必須緊扣所承擔課題的主題和研究範圍。

以發表在SCISSCIA&HCI等收錄期刊且符合最新版浙江大學學術期刊名錄的外文期刊論文結題時,需所在單位提供審查意見,同時提供不少于2000字的論文中文摘要、主要内容與課題申報書的關系說明及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收錄證明等材料。

課題成果中具有對策應用價值的部分,應按照省社科規劃辦要求,及時編寫成果要報上報。

3.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的,結項時須遞交不少于25000字的完整的研究報告,有兩篇階段性成果入編省社科聯《浙江社科要報》并有一篇獲省領導肯定性批示。

4.成果形式為專著或論文的,階段性成果獲省領導肯定性批示,或刊發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和《求是》雜志上,可作為結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5.“後期資助課題”立項後,不得延期出版,并由省社科規劃辦統一組織出版。如在當年度同時申報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獲準立項,結項時可參照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開發表論文(文章)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呈送時,必須首要标注“浙江省社科規劃課題成果”;著作公開出版時,“浙江省社科規劃課題成果”為同一級别課題的唯一标注成果。如不按規定标注,省社科規劃辦不承認其為省社科規劃課題的研究成果,不頒發《結題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未通過驗收的,允許課題組延長研究半年,并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仍不能通過的,按撤項處理。

對有争議的驗收材料,由省社科規劃辦組織同行專家鑒定,根據專家鑒定意見确定是否結項。

第三十條 最終成果通過驗收後,由省社科規劃辦負責辦理《結題證書》。

第七章 成果的宣傳與推廣

第三十一條 省社科規劃辦、課題組和課題承擔單位負有成果宣傳和推廣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 省社科規劃辦、各課題組和課題承擔單位應建立相對穩定的宣傳推廣渠道,充分利用刊物、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出版資助、教學、學術講座等形式,加強對省社科規劃課題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對具有重要應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成果,應及時摘報省委省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成果宣傳、推廣和轉化産生明顯成效的,同時作為課題結項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三條 凡正式出版或發表的省社科規劃課題成果,其著作權和版權歸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辦理,省社科規劃辦對成果可非經營性免費優先使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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